一、概述
1、何谓食品添加剂?
《食品卫生法》第五十四条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营养强化剂:指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2、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基本原则
(1)不得对消费者产生急性或潜在危害;
(2)不得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
(3)不得有助于食品假冒;
(4)不得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管理法规与标准的发展
1960年,国务院转发了国家科委、卫生部、轻工部制定的《食用合成染料管理办法》
1967年,卫生部、化工部、轻工部、商业部联合颁布了《八种食品用化工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
1986年,卫生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1993年,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1994年,《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6年,《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2002年,《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现行管理法规与标准体系
食品卫生法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食品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规格标准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食品卫生法》规定: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该法是我国唯一对食品添加剂及其生产与使用的卫生问题作出规定的国家法律。
管理规定包括以下方面:1、使用;2、生产经营;3、审批;4、立法与制标;5、罚则
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第十条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第十一条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定型包装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存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
第二十四条食品添加剂,其生产者必须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实施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三十条进口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3、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批
第二十条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和营养评价所需的资料,以及样品,按照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审批程序报请审批。
4、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与标准的制定
第十四条食品添加剂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
(1)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02)
(2)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1996)
(3)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1994)
第十六条食品添加剂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5、罚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定型包装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
(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2年3月28日发布,同年7月1日实施。
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章
第二章审批
第三章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四章标识、说明书
第五章卫生监督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二章审批
审批对象
1、未列入GB2760和GB14880以及卫生部公告名单的新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2、已列入标准和公告名单,但需扩大使用范围和/或使用量的。
审批程序
食品添加剂审批程序:
(一)申请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第六条或第七条的规定提供资料;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30天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卫生部审批;
(三)卫生部定期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会技术评审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进口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除应当提供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生产国(地区)政府或其认定的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二)生产企业所在